木工防爆除尘器制作要求
木工除尘器制作要求
木工除尘器主要包括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四个部分。
除尘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采用钢质材料。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如家具制造企业漆雾净化系统与粉尘除尘系统不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木工除尘器不同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互联互通,不同分区的划分按照GB 50016相关规定执行。
除尘系统未采取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如火花探测熄灭措施),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
除尘系统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应设置声光报警器,声光报警器应安装在有人作业或值守的醒目位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应与主风机联锁。
除尘系统火花探测熄灭装置应保持0.5 MPa及以上水压,喷头在进行喷水时应形成水雾防护墙。
涉爆区域安装的火花探测熄灭装置的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和熄灭装置的电磁阀应取得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合格证》。
除尘系统金属部分应进行的接地,直接接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 Ω;间接接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7 Ω;管道连接,法兰接触电阻大于0.03Ω时,应采用跨接线。
与砂光机等产生火花的木工机械在进入除尘器前的连接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熄灭装置。
木工除尘器除尘系统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降尘(如锁气卸灰装置的出灰口未设置溜灰管而直接将粉尘沉降于清灰室中)。
除尘系统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如未设置刮板连续清灰工艺的脉冲式除尘打磨房)。采用刮板连续清灰工艺的脉冲式除尘打磨房应安装“链条断链跑偏报警联锁装置”。
干式除尘系统应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的方法,但不能单独采用隔爆,隔爆措施可与火花探测熄灭装置组合使用。
——泄爆:除尘器和风管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实际工况爆炸强度之前,采用泄爆口泄压,使除尘器和风管不致被破坏:
木工除尘器泄爆口应朝向的方向,泄爆口的泄压面积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室内除尘管道上设置的泄爆口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其横截面积及泄爆口爆破片应不小于除尘管道横截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除尘器和风管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爆的,应采用无焰泄爆装置,泄爆口爆破片应不小于除尘管道的横截面积;
泄爆口爆破片应选用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附件)》资质的机构制造的产品。
——隔爆:隔爆装置宜设置在厂房建筑物的外部,并且设置在风管上,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的范围内。
除尘系统应在生产前10 min启动,生产结束10 min后关停。
木工除尘器除尘系统启动后应进行运行检查,清灰装置应定期巡检,出现漏尘、漏风、异响等现象应立即停机处理。
检修时应使用工具(如有色金属工具、木质工具等),不宜敲击除尘系统金属部件。